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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赔偿协议及其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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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论保险赔偿协议及其订立》-验厂百分百-服务专线:400-6928088,《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根据这一规定,在财产保险理赔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往往通过订立协议的方式对保险标的的损失金额和赔偿金额进行确定,并以此协议作为缮制赔案及计算赔款的重要依据。但实践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协议名称各异,有“定损协议”、“理赔协议”或“赔偿协议”等,其内容也各不相同,以致于有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因该协议的履行而产生争议,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因此,关于什么是赔偿协议?  如何订立赔偿协议?  成为保险理论与实践中需要明确和规范的问题。
         
    一、保险赔偿协议的性质
        
    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协议”本质上即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因此,保险赔偿协议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就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项目、数量、损失金额以及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条款规定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损失的金额等内容达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保险赔偿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对保险赔偿金额的确定,这种确定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一是保险人应按赔偿协议中确定的金额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则构成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向被保险人以外的人支付的,则构成履行主体不当。二是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如果保险合同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的,则应在保险赔偿协议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保险赔款,未按期履行的,则构成履行期限不当。三是保险人未适当履行的,除应继续履行外,还应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此,《保险法》第23条第2款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如何确定“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迟延支付的,一般判决由支付人支付本金及迟延支付期间的日万分之四的利息。因此,可以认为“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主要是指利息上的损失。至于因保险人的迟延支付导致被保险人资金周转迟缓或生产延误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的范围,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尚未见将迟延支付造成的间接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因此不列入为宜。
       
    由于保险赔偿协议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在理赔过程中达成的一项新的合同,而该协议的达成对双方均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正确订立保险赔偿协议,是合理理赔的重要保证,是减少纠纷的一个重要手段。

二、保险赔偿协议的基本内容
       
    保险赔偿协议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对查勘、定损结果的书面确定,基本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情况及事故的性质、双方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的认定、依据及保险条款约定的双方的赔偿金额、保险赔偿金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等。
        
    1.应对事故发生的情况及事故的性质作出确认。应确认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事故发生后的施救、处理简况等;确定该事故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责任范围内的哪一种事故。
        
    2.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认定。内容包括事故造成的损失的项目、数量、单价、损失程度、已支出或将支出的属于修理、施救或应共同分摊的费用等。如果损失中既有直接损失,又有间接损失,应予以明确划分。如果此项内容繁多,也可另行制作清单作为本保险赔偿协议的附件。
        
    3.依据损失情况及保险条款的约定确定保险人应支付的赔偿金额。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注意:一是应剔除不属于保险财产的损失;二是应剔除损失金额中非保险合同承担的赔偿范围的损失,如间接损失等;三是确定合理的损失率。在此基础上,根据条款中约定的赔偿方式及免赔率或自负额的规定,计算出赔偿金额。
        
    4.应对保险赔偿金的支付方式及时间进行明确约定。通常,保险赔偿金的支付方式多以现金或转帐方式进行,对采取何种方式,协议中应明确。对保险赔偿金的支付时间,协议中可以作出约定,如果未约定,则依据《保险法》第23条规定,应在保险赔偿协议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实践中,保险赔偿协议对赔偿金额的约定存在许多问题。作为经营单位的基层公司,是保险赔偿协议的当事人,一旦在保险赔偿协议中对赔偿金额进行确认,则对其产生约束力。但保险公司内部存在着理赔管理权限,有的案件需报上级公司审批,若上级公司在赔案审批中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而此时赔偿协议又已生效,这样,基层公司就置身于要么遵循上级公司的意见而违反自己与被保险人订立的理赔协议、要么遵循自己与被保险人订立的理赔协议而置上级公司意见于不顾的两难境地。另外,在支付保险赔偿金的时间的约定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保险赔偿协议中确定的支付保险赔偿金的时间与《保险法》的规定一致,但实践中,在这一时限内支付保险赔偿金有一定困难,因为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还须缮制赔案,有的案件需报上级公司审批,这一流程往往超过十天,结果必然造成迟延支付保险赔偿金。
        
    三、保险赔偿协议的处理方式
       
    为了解决保险赔偿协议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保险人在理赔中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方式:
        
    1.订立定损协议,即仅就保险标的的损失项目、数量、单价、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作出确认,而不对赔偿金额作出确认。通过订立定损协议,把保险理赔中的基本要素以书面方式确定下来,可以避免双方在事后对这些内容的歧义,特别是防止被保险人在事后提出额外的索赔要求。一旦定损协议中将上述内容确定下来,保险人即可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缮制赔案、计算保险赔款,这样可以确保理赔的准确性,即使事后双方对保险赔款发生歧义,保险人也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进行抗辩。
        
    2.订立赔偿协议,但对赔偿协议的生效时间作出约定。这样约定主要针对须报上级公司审批的赔案,因为上报案件的审批及寄送需一定时间,且上级公司可能对赔案提出的异议,将导致订立赔偿协议的基层公司不能及时支付赔款或不能按协议中确定的金额支付赔款。为避免此种情形出现,基层公司在订立赔偿协议时,应对赔偿协议的生效时间作出约定,如约定“本协议中有关赔偿金额条款的规定于保险人之省(市)分公司审批之日起生效,如未获批准,双方应另行商定赔偿金额”。
        
    3.订立赔偿协议.在赔偿协议中直接约定保险赔偿金的支付时间。即“本协议项下的赔款的支付限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日内”或“本协议项下的赔款的支付限于该赔案获得保险人之省(市)分公司审批之日起××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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